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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化专业检查表
(适用于石油炼化生产、储存等企业)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要求
检查方法
1
工艺管道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18第7.1.5条
现场检查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2.2条
现场检查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2.3条
现场检查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2.10条
现场检查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
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2.12条
现场检查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18第7.2.18条
现场检查
2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
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5.5.4条
现场检查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
现场检查
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18第5.5.7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5.5.8条
现场检查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5.5.9、5.5.10条
现场检查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5.5.15条
现场检查
火炬排放量应满足规范要求。《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
查设计文件
3
生产污水管道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
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
火灾或爆炸的污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3.1条
现场检查、查工艺指标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
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
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3.3条
现场检查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7.3.8条
现场检查
4
防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种类、防爆结构、级别和组别选取。《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现场检查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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