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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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保证直管公房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公有房屋(如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措施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企业、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详细管理单位(如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详细管理工作。

其重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贯彻,

(二)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直管公房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顿款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发售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有关数据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搜集、整顿、建档;

(十)负责贯彻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信访工作。

房管所详细实行直管公房平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免费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获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房管所详细实行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须做到产权清晰,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第十条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合法凭证。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原则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新增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变化承租房屋用途、构造、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直管公房,导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一)将承租直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

(二)私自变化承租房屋构造、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

(三)住宅房持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房持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

(四)运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本人亡故;

(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直系亲属;

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须将承租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承租人私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同意手续。对拒不办理转租手续,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六条无租拨用直管公房,使用单位应每年与房管所签订无租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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