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分析和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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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2009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的,甲乙二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费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

上诉。[问题]

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4、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一切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正要离开时,恰好保安人员前来巡逻,看到财务室的门是虚掩的,就进去查看,与李某相遇。李某用撬保险柜的棍子将保安打晕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已经认出自己,醒来后报案,就拿了一把匕首,要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李某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人员打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人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5、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成年人,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去盗窃,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甲某遂分派乙某去准备七首和自行车,丁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丙三人从货船上盗窃得价值6000元的衣料,第二天他们

又找到丙要求其想办法销脏,起初丙不同意,后惧怕三人的威胁,处理了脏物,所得赃物四人平分。

请问: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6、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7、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

答:法院应判决支持商店的诉讼请求,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收益必须返还受损失人。

8、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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