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三要件.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三要件

黄慧

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市场主体需要对产品的设计推陈出新,同

时,体现在代表企业形象的商标也会与时俱进。通常情况下,考虑到

经过长年市场经营和培育才能累积在商标中的商誉,市场主体往往会

对核心商标的精髓或显著部分予以保留,在这个基础上再采用或简化

或衍生的方式构思出与原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但又有一定改变的

新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应当

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有在先商标的情况,很多

市场主体都会想当然地认为,新商标会很容易得到注册,申请仅仅是

走个过场。但是,由于新商标与在先的基础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商标

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对新商标重新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存在了在基础商

标核准之后、新商标申请之前其他第三方申请的商标可能被认为在先

近似商标,从而阻挡新商标获得注册的问题。市场主体申请的与其在

先注册商标存在一定联系的新商标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绝对理

由或相对理由驳回后,往往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乃至行政诉讼中主张诉

争商标是其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据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

南》第15.1条可知,主张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要件主要有三个:(1)

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2)

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3)基础商标经

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

本文主要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审查、审理实践出发,对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要

件进行解读,进而达到指导今后的代理工作的目的。

1

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商标审查中引证了第

1174989号“古”商标、第号“图片”商标,驳回安徽古

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公司)在第33类的第

号“图片”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古井贡酒公司不服,进行了商标的驳

回复审,未获支持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

持驳回决定。古井贡酒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诉

争商标系对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古井贡”“古井贡酒”系列商标

的延续性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20)京行终4790号判

决中认为“古井贡酒公司主张其在先申请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古井’

‘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与诉争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故对古井

贡酒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

持。

又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号“英睿”商标驳回山

东英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英睿公司)在第16类的第

号“英睿”商标的注册申请。英睿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败诉后,英睿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在第(2020)京行终4215号判决认为“英睿公司在先注册的商

标(‘英睿金晨’)与诉争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

等方面均差异较大”,故对英睿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

性注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再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33类第号诉争商标“绵特

MIANTE”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为由驳回四

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的注册申请。剑南春

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绵特”系其在先注册并有

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绵竹特曲”的延伸注册。一审败诉后,剑南春公

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2020)京

行终3297号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绵特’与‘绵竹’‘绵竹特曲’

区别明显,相关公众难以将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

故对剑南春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上诉理由

不予支持。当然,诉争商标易被理解为“特别绵柔”而直接表示商品

特点亦是其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重要原因。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相同或高度近

似是主张基础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首要条件。如果诉争商标为基础商标

的简称、缩写形式或互为包含关系,这通常就不能满足延续性注册的

对于商标近似程度的要求。

2

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同样,我们

文档评论(0)

tttt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