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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

继承登记的探索

一、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由原《继承法》中遗嘱执行人制

度演变而来,其中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然而,《继承法》中这两条法

律条文并未构建起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致使该制度仅停留于法律规定层面,

在实践中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随着社会物质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承法》在

解决继承纠纷时难免“捉襟见肘”,逐渐不再适应社会需求。于此,为顺应现阶

段我国的国情,《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

法律责任及报酬作出了基本规定。可以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遗产管理人制度。

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进行定义,学者们多从特征、功能、目的、任务角度

出发,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在综合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以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管理人基于法定程序产生,并对被

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管理、处分、分配,以充分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确保遗产得到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

二、“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探索历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从一千

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共计5个条文分别对遗产

管理人的范围、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方式、遗产管理人职责、

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获得权进行了规

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虽

虽所涉法条不多,但从主体、客体、内容、责任几个方面构

建起了一套完整的规制系统,指引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未来

发展方向,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基础。

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

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

圳6个城市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首批试点城市,为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在其附件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优化经常性涉

企服务”项下,提出“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

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

办理效率”的探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

管单位开展工作。

2022年1月15日,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营商

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州

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其

附件《广州市落实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工作举措

清单》中要求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登记,明确相关办理流程和规则。

三、“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探索方

1.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的审核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145、1146条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

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

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虽就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范围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

遗产管理人而言,如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证明其遗产管

理人身份却无具体规范。伴随《民法典》对终止公证遗嘱优

先效力的相关规定出台,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非公证遗嘱转

移登记情形越来越多。为查验核实遗嘱的真伪,以保证遗嘱

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预防办理非公证遗嘱登记可能引发

法律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非公证遗嘱转移登记的材料查

验往往特别审慎。如何一方面确保登记的正确性,另一方面

不增加遗嘱继承人的负担,遗产管理人这一新制度引入不动

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确实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提出更

高的要求。为充分保障遗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尝试

由法院作出遗产管理人资格的确认裁定,或由公证处根据

《公证法》第11条有关身份公证的规定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

公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上述资格确认文件认定遗产

管理人身份。但是遗产管理人若无法院相关文书或公证书证

明其身份,如强制其提供法院文书或公证书亦不符合便民利

民的办理原则。此种情形下,建议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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