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嫌疑机动车调查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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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20]37

号),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嫌疑机动车调查工作规程》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负责

制定,项目编号为2020BZ106,完成时限为2021年12月底。

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动车,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业务

的重要工作内容。但长期以来,在国家层面缺少统一的嫌疑机动车查验程序、认定条件等执法保

障,也缺少明确的嫌疑机动车查验项目、方法、工作要求等技术保障,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嫌

疑机动车的执法要求和尺度不同,存在个别地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动车,以无明确认定标准

为由,仅予以退办业务,不立案开展调查;同时随着机动车改装伪装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嫌疑

机动车违法犯罪痕迹也越来越隐蔽,对发现线索、开展调查,确认嫌疑机动车“身份”的技术要

求越来越高,存在个别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因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发现嫌疑机动车线索,或者发现

存在可疑线索的,但不知道如何开展深入调查的情形。当前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深入推进“放管服”

改革,要求将机动车业务下放至区(县)车管所,允许汽车销售4S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机

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办机动车业务。这些单位的人员配备、工具配置以及监管措施相

对薄弱,发现、认定嫌疑机动车的业务水平、技术能力、装备保障更加不足,将增大为嫌疑机动

车办理业务的风险。为此,制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嫌疑机动车调查工作规程》,明确嫌疑机动车

的查验项目、方法、程序、认定条件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为公安交管部门打击涉车违法犯罪活动

提供执法保障和技术支撑,同时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规范相关嫌疑机动车

调查岗位设置、人员和工具配置、场地建设等,提高在机动车登记环节打击涉嫌违法犯罪机动车

的能力,是当前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业务亟需。

(二)起草单位情况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市

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道研中心”)是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是开展道

路交通安全研究的专职机构,长期协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标准文件。负责起草《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等文件,制定了嫌疑机动车调查处置队伍和机制建

设要求,为本标准制定提供了制度保障;参与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道路交

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公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公安机动车安全管理技术

标准体系。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负责标准总体架构的确定、各个版本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编写,

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汇总处理等。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是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以下简称“道标委”)秘书处挂靠单位,熟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和专业技术,具有丰

富的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工作经验。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负责协助道研中心编写标准文本,

指导标准文本编写格式,参加相关技术调研、研讨工作等。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代表主要从事路面执法、涉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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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调查处置工作,此次参加本标准制定工作,主要负责梳理嫌疑机动车和相关凭证资料的扣留、

检验鉴定、线索查证、证据采集和保存、涉案人员问询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等。

济南、苏州、自贡等地市级车辆管理所的代表参加此次标准制定工作,主要负责梳理一线公

安车管单位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常见的嫌疑机动车情形,以及针对性的查验项目、方法、工具

等。

(三)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根据实际参加本标准编写工作情况,对部分人员进行了调整。实际参

加本标准起草工作,作为主要起草人的有:舒强、应朝阳、王艺帆、程烨、罗政权、张伟、钱进、

曾祥凯、尚健、朱伟涛、贾凌菲、陈万众等。各起草人所属单位及在本标准编制的具体分工见下

表:

姓名单位分工

负责标准架构及编制原则的确定,负责标准各个版本编写,征

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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