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pdfVIP

《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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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

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

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

充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

区”)综合政策优势,大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全面助

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特制定《深圳市前海深

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

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前海合作区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发展,根

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

等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属于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

规定除外;

2.机构需在前海合作区实地经营。

3.机构的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其他奖补政策中同类性质支

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

为人民币。

(四)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

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

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

持金额进行调整。

(五)申报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

“1

万元,其中,申请.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的申报主体最多仅可

选择其中1个项目,且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二、具体措施

(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

1.船舶租赁出租方支持。

(1)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

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

项目公司等),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自然

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

奖励。

(2)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

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申报主

体或母公司当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5艘以上船舶经营租赁业

务,且母公司或申报主体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上,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年最高奖励申报主体上一自然年

度利润总额的10%

o

(3)超大型船舶租赁支持。对造价在IO亿元以上,吊重能力

3000吨以上的海上风电船舶或16万立方米及以上等级天然气运

输船舶等超大型船舶租赁业务的,船舶登记“深圳”或“中国前海”

船籍港的,一次性给予Iooo万元奖励。上述船舶公司自登记之日

起,如自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1.2亿以上或者营业

2.263%

收入达亿以上,年内每年奖励船舶公司利润总额的且不

超过4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在奖励期限及

租赁期的2倍年限内,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获得奖励的企业需提

供专项审计报告,不得转移利润。

2.船舶租赁承租方支持。对2022年7月1日起在前海开展船

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奖励。要求船舶租赁合同(回租型融

资租赁除外)3年以上,在前海设立对应新船的船舶运营公司,船

舶登记为“深圳”或“中国前海”。奖励金给予该承租方在前海设

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奖励期从船舶运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船舶融

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29年。

(1)自运营之日起,承租方在前海设立的船舶运营公司,如自

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内利润总额达L5亿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达3

亿以上,每年奖励上一年度利润总额的6%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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