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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会计实务:CRS自动情报交换--代持避税-模式风险骤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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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自动情报交换,”代持避税”模式风险骤升

编者按:CRS下的第一次全球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将在今年的9月份开

始进行,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主

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

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爱尔兰等等.

CRS的重点目标是高净值个人,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金融资产

将迎来”裸奔”时代,通过资产代持能否实现资产隐蔽呢?CRS新政下,资产代持

有哪些风险?本期华税为您解读.

 为了让资产得到安全的传承与发展,减少因个人承担全部资产而带来的高风险,

大部分中国高净值人士都有资产代持的行为.通过资产代持,虽然可以达到规避现

行政策、法律、隐蔽资产等目的,但在多边税收征管加强及CRS实施的大背景下,

资产代持的风险也逐渐凸显.

 一、”代持”的3种法律形式

 所谓资产代持,就是自己出资购置的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主要有三种法律表

现形式:

 1、自然人代持

 自然人代持是资产代持较为常见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在挑选代持人时,出于忠

诚度、信任度等考虑,高净值人士更为偏向选择自己的至亲,比如父母兄弟、亲朋

好友、同学同事、可靠下属等.然而,这种方式依然存在很多风险,如代持人自身

可能发生债务问题、婚变、帮他人担保,甚至提早离世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就

会产生资产争议,被代持人的权益将面临重大损失.考虑到CRS实施的特殊背景,

传统的代持人身份无法解决信息交换的问题,基于此,许多人开始考虑通过境外自

然人实施代持.此种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代持人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

危机,但依然存在风险,如资产来源问题、资产安全问题、资产使用问题等等.

 2、法人代持

 相较于自然人代持,用法人代持可以规避自然人离婚、早逝等风险.法人又分境

内法人和境外法人,但其实性质是一样的.境内法人是指在国内注册公司,境外法

人就是在国外注册的离岸公司,以此作为代持对象,既具有隐秘性又具责任有限性,同

时,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往往选择在免税区或者低税区(免税国或者低税国家)

注册,然后使该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代持,从而达到降低税赋、隐匿资产、实现资

产境外化等目的.

 3、法律合同代持

 一般的代持合约在法律上效力较低甚至无效.而通过信托或保险方式进行资产

代持,所签订的正式法律合同相比由双方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无疑具备更加强而

有力的法律效力与保障.长期以来,高净值人士全球资产配置中都能见到”离岸信

托”的身影,从法律上看,信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进行的安排.委托人

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对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产生

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实践中,由于信托特有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功能,使得实际收益人的信息

无法被收集,主管税务当局也就无法进行税务追缴,因此被赋予了”避税”功能,

但是从法律上看其实也是一种偷逃税的行为.

 二、CRS下,”代持”的风险

 代持本身并没有合法节税的功能,由于通过代持隐匿了个人的信息,因此主管当

局无法开展税收征纳,由此导致众多”富人”借助各种代持手段实现了避税的目

的,CRS规则,具有很强的反避税功能,从而实现”穿透”找到实际控制人、受益

所有人.

 1、消极非金融机构.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是CRS规定搜集信息的主体,除此,也

就是非金融机构,CRS下又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PassiveNFE),如果PassiveNFE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

机构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看其是否属于需要

申报的情形.

 2、信托中的”穿透”规则.比如,根据CRS一般规则,信托的账户持有人通常包

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并进一步规定如

果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实体,

那么该实体一律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受益人.

 3、注册于”非CRS参与国”.根据OECD在CRS相关文本中的规定,对非参与国

的投资机构应当将其视为”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Non-FinancialEntity),将

其”穿透”,找出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

 4、反洗钱.此外,部分国家立法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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