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谈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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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案件谈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案情」 原告:某镇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王某,男,某镇东麻王村农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在“镇南水库”东南侧有土地一宗,约90亩。2002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 进行统一改造开发,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原告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 2003年5月20日,某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的该宗土地发包给了被告王某。某镇政府与王 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5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07年12月30日; 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6元,其中,在协议书附件中约定土地承包费由原告和某镇政府按16元和10 元 的比例分成。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向某镇政府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王某的承包费。两 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原告同意,更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 《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争议」 对于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土地属于西麻王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某镇政府对其虽然没有发包权,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 根据产权所有者的意思而确定。因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该宗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没有对镇政府的处分 行为予以追认,镇政府也没有取得对该土地的处分权,从而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也就是笔者的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 并损害了西麻王村农民集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该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 并非待定,而是当然无效。 「评析」 虽然两种意见的认定结果是一样的,但却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同时也表明对《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 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财产而订立合同的情况。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 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 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 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 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与当然无效的无权处分,在外观上有很多共同之处: 1、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包括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处分权(如 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如转让、出租、抵押等; 3、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财产就是一种代理行 为,其效力应由《合同法》第48、49条予以调整); 4、损害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包括量上的减少和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部分。 区别两种合同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情节。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恶意串通”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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