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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类型及独立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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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类型及独立性..pdf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仲裁协议的类型及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 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 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如: 合同仲裁条款第__条,凡因本合同(或协议,下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 何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的仲裁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以及当事人来往的属于 合同组成部份的信件、电报、电传中订有协议仲裁的条款,这些都属于仲裁条款。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书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签订。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 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 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 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 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 第5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 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ouask/ 据此,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更能体现仲裁协 议独立性的是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时合同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无 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从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条款独立于实 体合同是一个普遍的规则。《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 2条第三款亦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即仲裁协议),缔约 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 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而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仲裁协议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尊重。 一方当事人无视仲裁协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 仲裁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 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生的争议不得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国内仲裁如此, 涉外仲裁亦然。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 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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