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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pdf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
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
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
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
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
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
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
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
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
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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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
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
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
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
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
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
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
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
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
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
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
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
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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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
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
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
检”和“见附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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