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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人身效力2010.ppt
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 立法体例比较 台湾地区 夫妻姓名权 立法体例比较 《德国民法典》 夫妻姓名权 立法体例比较 《德国民法典》 夫妻姓名权 立法体例比较 《德国民法典》 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忠诚协议 案件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肯定忠实协议的观点: 否定忠诚协议的观点 夫妻同居义务:案例回放 八十岁香港甲男与内地离异乙女于1998年12月在广西钦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从2000年下半年起,乙女突然不再与杨某同房,甲男在2001年8月以“索回合法婚姻的同居权”为由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同居义务:案例回放 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条认为原告对被告拥有配偶权,而其核心是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即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妻子的性要求受法律保护,法院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但同时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女性性自由权利,原告在行使自己的婚姻同居权时,不得侵害乙女的性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 概念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内容 共同的婚姻住所、夫妻性生活、共同寝食。 夫妻同居义务 特点 配偶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即双方互负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期间 存续于整个婚姻关系期间,至婚姻关系消灭时始得结束。 夫妻同居义务的历史变迁:样本 史尚宽: “ 同居义务,谓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意义,同在一屋如设障壁而分别生活,非为同居。场所虽有多少之间隔,亦得成立同居。……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的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与婚姻成立同时发生,在婚姻解销前,继续存在”。 关于同居义务的争论 “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夫负接纳其妻的义务”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4条 “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 1970年修订《法国民法典》第215条 婚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 符合婚姻当事人意志 保护妇女权益 肯定说 性权利不得由他人支配 法律不介入个人和家庭隐私 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纵容婚内强奸 否定说 比较法上的同居义务中止 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 一方因生理的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如遭遇意外事故致身体残疾; 一方因处理公、私事,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合理离家的; 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如被拘役、服刑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同居将给一方造成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同居义务,比如一方有暴力倾向或者精神疾病的; 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同居生活。 夫妻同居义务与婚内强奸 案件回放 被告人甲男与被害人乙女于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乙女于1995年2月回娘家居住,并向甲男提出离婚要求。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同年5月,甲男到乙女家索要彩礼,与乙女发生争执,甲男使用暴力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乙女受伤。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认定甲男不构成强奸罪,于1997年10月判决其无罪。 夫妻同居义务与婚内强奸 案件回放 被告人甲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乙女相识,1993年1月结婚。1996年6月,甲男与乙女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1997年3月,甲男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甲男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扶养等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同月13日晚,甲男到乙女居住的房内,强行与乙女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乙女报案,青浦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以强奸罪判处甲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夫妻同居义务与婚内强奸 强奸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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