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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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为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中规定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包括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家用燃气灶具三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电 话:022 总机:02283711023 传 真:022 邮政编码:300384 联 系 人:王 启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电 话:022 总机:02283711022 传 真:022 邮政编码:300384 联 系 人:刘彤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电 话:024 024传 真:024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毕智涛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电 话:025-6511130 传 真:025-6608930 邮政编码:210029 联 系 人:汪东华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企业取得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应该做的提供家用燃气灶具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由审查部留存)。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 例如: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规格型号:JZ20Y2-A、JZ12T2-A和JZ5R2-A。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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