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明白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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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明白手册 一、十六项行政许可公示表 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AB岗 四、河北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规定 五、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窗口服务文明规范 七、举报和投诉电话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条件 1、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省水利厅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省水利厅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防洪评价报告;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人协议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河北省水利厅网站:http//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条件 l、在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对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乃至流域防洪有重大影响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省水利厅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省水利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l、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与第三者厉害关系人协议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河北省水利厅网站:http// 河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条件 1、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论证: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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