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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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摘要】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案例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 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 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 X与周 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 费 X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 X、三女费惠 X于 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X臣病故,费X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 X病故。1985年 12月,费 X珍、费 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 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结论 1.81.15平方米。 2.费X珍、费玉X、费秀X、费惠X与费X。 3.按析产案件处理。 4.未超过 法定继承 案例1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摘要】 原告:林X,女,45岁,工人。 被告:袁X,男,70岁,退休职工。 被告:唐X,女,60岁,退休职工。 第三人:姜X X,女,14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年,原告林 X与 二被告之子袁X X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年,袁 X X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被离职审查,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林x曾多次提出与袁XX离婚,未成。 1971年,袁XX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生下一女,取名姜XX。袁XX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唐X,袁X、唐X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姜XX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1974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袁 X X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1985年 3月,袁 XX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16 000余元。生前,袁X X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唐X继承。林X得知后,以袁XX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XX的遗产归自己。 诉讼进行过程中,袁X、唐X将此事通知了姜X,姜X遂代理姜X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 X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XX系袁XX与姜X的非婚生子女,袁XX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X继承1000元,袁X、唐 X各继承2500元,姜X X继承1万元。 【法律问题】” 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正确。 案例2 继承的顺序(一) 王 X与徐甲 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 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 12月故去。当时王 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 X也因破伤风于 1986年元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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