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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简单介绍: 2、统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 适应统计工作大局和统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统计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 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一、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简单介绍: 3、学习方式: 以自学为主、辅导为辅,结合举办各类统计法制培训班、专题讲座、统计年定报培训讲法等形式组织安排。普法学习使用全市统一教材《统计法知识200问》、《行政法知识200问》和相关普法学习课件。 为方便普法对象学习和下载,教材和课件在北京统计信息网普法专栏“统计方圆”学习园地刊登。 北京统计信息网网址为:. 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2、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 1.1987年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年6月和2005年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2.2004年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2006年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是北京市地方性统计法规,该条例于1994年9月8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7年9月4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于2001年10月16日进行第二次修正。 二、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 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如: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四、如何正确履行义务 1、重视统计制度及和现在所进行的统计工作布置会 。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的技术规范,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如果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时间要求和各个指标解释的具体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就会导致迟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报表制度,这是我们从事统计报表报送、填报工作的唯一依据,也是我们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 2、《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统计资料审核工作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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