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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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路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资格预审工作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或评分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五)有关附件:工程概况、标段划分、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十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招标方式及标段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五)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的要求; (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十二)招标人认为应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历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环保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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