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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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93年12月 壹、立法目的(§ 1) 貳、主管機關(§ 2) 中央:經濟部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參、適用範圍(§ 3) 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業。(§3Ⅰ) 1 製造業: 冷凍等8種例示設備之製造。 2 工程技術服務業: 設備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目之事業。 3 工程服務業: 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 項目之事業。 參、適用範圍(續)(§ 3) 注意事項: 一、應優先適用技師法及相關法定部分(§ 3Ⅱ): 設備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目之事業,應按 技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排除適用部分(§ 3Ⅲ): 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不受本條例規範。 三、簡易(施草§ 2): 單一主機,在10T或5HP以下。 肆、許可程序(§ 5 、 § 6 、施草 § 3 ) 肆、許可程序(續) 注意事項: 一、業者應向何單位申請許可、登記? 施行之初,統一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未來請就地向本局中部服務處、南部服務處或本局提出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41-3 號 本局中部服務處:台中市黎明路 2 段 503號 7樓 本局南部服務處: 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號 5 樓 二、施行之初,得就地洽請公會,協助審閱相關申請文件。 一、一次到位(§ 9Ⅰ):經歷?能力?一次製造安裝? 伍、分等管理(續1) 二、累積升等(§9Ⅲ):業績?累積業績? 丙等→乙等→甲等→特等 §9Ⅲ累積業績:上一等級之製造安裝經歷 注意事項: 1 專任人員之充認(§9Ⅱ): 技師>甲級技術士>乙級技術士>丙級技術士 2 製造或安裝,以單一機組認定。(認草§2): ? 伍、分等管理(續2) 3 經歷之認定方法(§9Ⅱ,認草§3): 陸、申請類別 一、許可(§5): 二、重新許可(施草§3Ⅱ):許可後,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書前,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 三、登記証(§6): 四 、展延(§10Ⅱ):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業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五、變更登記(§12):自變更日起30日內申請。 1 變更登記名簿,無須換領登記証(施草§9Ⅰ): 登記資本額、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2 變更登記名簿,亦須換領登記証(施草§9Ⅱ): 名稱、所在地、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負責人之姓名。 3 變更等級、組織,須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施草§9Ⅲ): 六 、 換領(§23): 陸、申請類別(續) 七. 停業、歇業(§11): 停業、復業: 種類: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 程序:(停業)將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 (復業)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 (§11Ⅰ) 申報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12Ⅰ) 停業期限: 1年(經核准者,得展延1年) 逾期廢止登記證書。(§11Ⅱ) 歇業、解散: 程序:送繳登記證書,由主管機管廢止之。 備註:須檢附之文件 詳如附件。 過渡條款(§23):1年   依舊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   業者,一年內應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   證書 。 捌、罰則(§19) 捌、罰則(續1)(§20) 捌、罰則(續2)(§21) 明定外國冷凍空調業者之申請(§22): 外國冷凍空調業依法申請許可者,應另提出其為該國冷凍空調業之證明文件(施草§11) 。 明定證明文件須經公證、認證或驗證(施草§12) : 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註: 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認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附件一: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廢止過程 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係於66年由內政部與本部共同研商訂定,當時內容包括製造、營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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