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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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培训 (仅供参考) 开发区社保分中心 2009年10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津社保行〔2009〕2号 关于停止销售《医保证》、《医保卡》的通知 根据市财政局、物价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9]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受理方式调整的通知》(津劳社办函[2009]118号)的文件精神,自4月1日起,除武清、静海、宁河、宝坻、蓟县5个分中心外,其他各分中心代理销售的《医保证》、《医保卡》停止收费。 第一部分 门(急)诊刷卡就医流程 一、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挂号时,医疗机构确认身份后在挂号处刷卡机上划《社会保障卡》,输入密码并确认,计算机验证社保卡的有效性,显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医院HIS系统依据结算信息自动生成《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项目明细单》(以下简称《项目明细单》)传输至社保中心,同时系统自动生成个人门大医疗费台帐。 四、医院打印《项目明细单》和门诊收据交参保患者。对于享受门大医疗费补助并记录个人台帐的参保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不等于零的在其门诊收据上打印“门诊联网已结算”的字样,该收据的“社保报核”联由医院留存备查,不得提供给参保人员。 第二部分 医疗相关业务经办流程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上姓名、社会保障号有误; 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会保障卡之前,需住院就医等特殊情况来分中心办理需备: (1)《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 (2)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保科章)。 (三)政策说明 1、转外埠指定三家医院:综合疑难病转北京协和医院,肾脏病转北京友谊医院,心胸外科病转北京阜外医院。 2、责任医院:总医院、医大二院、一中心医院、第四中心医院、中医一附院、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长征医院(皮肤病)、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结核病)、人民医院、中心妇产、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安定医院。 3、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埠就医后,需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就医医院门诊(住院)检查的,参保人到分中心登记,经分中心查实后,即可到该医院复查,发生的医疗费按外地就医办法申报结算。 2、异地人员可直接到当地本人选定并在分中心备案的医院住院,不需来分中心登记;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等急诊住院的,也不需来分中心登记。 3、在异地亲属处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办理此地异地就医尚需备:①异地亲属的户口证明; ②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别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其登记前20天的门特医疗费可以按门特有关规定报销,其它未办理门特登记前门特费用只能从门(急)诊大额补助按规定报销。 本市住院结算 一、申请方提供材料 (一)住联网医院并开具资格确认书的,在所住医院办理。 (二)因其它特殊原因,全额垫付医疗费的情况: 1、收据社保报核联(需加盖医院医保章); 2、汇总明细(需加盖医院医保章); 3、出院记录及病案首页(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医保章和诊断证明章); 5、因外伤住院的人员,需提供外伤发生经过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需按以下顺序排列并填报以下表格,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 ①《参保人员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单(参保单位)》 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表) 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表) 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 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急诊留观转住院费用结算 一、申请方提供材料 1、有效票据。 2、底联处方。 3、各种门诊费用清单。 4、急诊留观证明(注明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住院,其中留观时间应有连续性,并加盖医保章和急诊章)。 二、 政策说明 1、急诊留观转住院前7日(住院之日起向前推7日) 2、留观当日转住院的,留观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的有关规定在统筹中报销。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后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接续本次住院所发生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按急诊留观规定支付。在急诊就诊后立即转住院的,可按急诊留观规定支付。 4、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期间死亡未办理住院的(含“120”急救),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后由分中心支付。 5、没有转住院,只在急诊观察室留观的(死亡的除外)费用不能在该项报销,还应视同为普通门(急)诊的费用。 6、经“天津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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