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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Ⅱ).ppt
人才教育培训中心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师(Ⅱ) 第六章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劳动关系管理 Ⅰ.劳动合同管理 Ⅱ.集体合同的协商和履行 Ⅲ.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Ⅳ.员工沟通 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劳动关系的定义 三要素说: 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给付、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体现权利义务的事务 劳动合同的定义 F《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点 F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Ⅰ.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Ⅰ.1.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u草拟劳动合同文本 v草拟专项协议 Ⅰ.1. u草拟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的HR管理人员要草拟劳动合同本文,首先得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应当具备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章日期。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社会保险;⑥劳动纪律;⑦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⑧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h《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限; 培训;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事项; 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福利待遇;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服务期、提前通知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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