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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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以可保(保险)利益为限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四、赔偿方式的选择 比例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免责限度赔偿方式:相对与绝对免赔额(率)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方法 1. 顺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 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 逆推法: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暴 风 吹倒电线杆 电线短路 火 花 引燃房屋 财产损失 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 单一原因 2.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损失原因 保险风险 非保险风险 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非保险风险 3.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风险 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除外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两种情况 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 Leyland Shipping Co.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1918) *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原则也叫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 1.财产保险的补偿限额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得到补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可保利益 2.避免赌博行为 如果投保人不以可保利益之存在为条件而进行投保,则保险与赌博无甚区别 3.防止道德危险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可保利益,则投保人有可能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制造损失事故 三、可保利益的种类 (一)物质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1.财产所有权 2.保管、占有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运送烟草案) 3.抵押贷款 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二)有关利益的可保利益 1.预期利益 2.信用 (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1.过失责任 2.无过失责任 3.合同约定的责任 四、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下页案例)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货币来衡量 3.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Case1 : Macaura V Northern Assur. 1925 Mr. M effected a fire policy on an amount of cut timber on his estate. He had sold the timber to a one man company of which he was the only shareholder. A great deal of the timber was destroyed in a fire and the insurers refused to meet the claim on the basis that Mr. M had no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of which he was the prin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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