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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07年9月紫竹公司对子公司重辉公司的贷款本息提供担保,重辉公司的贷款在2008年9月到期,贷款本金1 000万元,重辉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60万元。重辉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债权银行已于2008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辉公司及紫竹公司偿付所欠款项。至年末诉讼尚在进行中。 分析 案例简介 紫竹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紫竹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诉讼很可能要败诉,代重辉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060万元。代为偿还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对重辉公司进行追偿。紫竹公司考虑到本诉讼尚未判决,其结果尚未确定,因而未对本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简介 案例二 紫竹公司于2008年10月收到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00万元,6个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在12月18日贴现了此商业汇票。紫竹公司认为,承兑企业信誉很好,本公司发生连带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项。 分析 案例简介 案例三 紫竹公司对其合营企业威伟公司的长期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本笔贷款威伟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5%,借期3年。威伟公司按期归还了利息,但2008年7月1日本金到期后,因财务困难无法归还。银行将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2500万元。2008年12月,法院判决,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万元。紫竹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还清了本金。 案例简介 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紫竹公司代威伟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后,紫竹公司有权向威伟公司追偿,威伟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偿付责任。2008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据威伟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威伟公司支付的2500万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认为,鉴于其与威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威伟公司对紫竹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金有偿付责任,紫竹公司与威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8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威伟公司2500万元的款项 。 分析 案例简介 案例四 2006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联营企业恒瑞公司从建设银行取得2年期贷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紫竹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规定: (1)紫竹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恒瑞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紫竹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紫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未提起诉讼,则紫竹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恒瑞公司在贷款期间,由于财务困难,未归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恒瑞公司累计所欠本息合计为880万元。 案例简介 贷款到期后,债权银行通知紫竹公司,由于恒瑞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要求紫竹公司代为归还,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至2008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紫竹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紫竹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本息880万元。 紫竹公司认为,由于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未在其2008年度会计报表中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分析 案例简介 案例五 紫竹公司欠望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按合同规定,紫竹公司应在2008年11月5日前归还,但紫竹公司以望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未按期付款。望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紫竹公司应向望辉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紫竹公司不服,以望辉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反诉望辉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50万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案例简介 紫竹公司律师认为,由于对产品质量存在纠纷,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关这一诉讼的信息。 分析 案例简介 案例六 2006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与望辉公司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1)从2007年1月1日起3年内,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管理望辉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应保证望辉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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