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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总则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 总则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总则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医院领导负责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配备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一级医疗机构明确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总则 医保办配备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临床医师)。 300(含300)张床位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 100-300(含100)张床位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人及以上; 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及以上。 总则 第五条 医保办主要职能: 1、负责组织、协调及指导本机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2、诊疗项目申请及价格管理; 3、药品申请及药品价格管理; 4、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5、本机构各部门对社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总则 第六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社会保险管理应做到年初有计划,期间有落实,年终有总结; 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费用指标,控制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总则 第七条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及培训,建立双向实时反馈意见的信息平台、不定期通报医保管理信息,完善网上医院操作系统的查询警示功能和参保人缴费到账查询功能,为乙方及时查询社保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总则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名单,予以准入并授予社会医疗保险处方权。 乙方应及时将本机构具社会保险医疗处方权的医生姓名及工号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及时的更新和维护。 总则 第九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立、完善和提升各种基础数据库所需的各种相关协助,及时配备、安装相关软件,配备职责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乙方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根据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甲方要求升级完善乙方的信息系统,保证为参保人提供准确的社会保险记账服务;同时承担本机构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升级及维护的相关费用。 总则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对社会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科室及医院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当月数据、账目当月结清,做到日清月结; 总则 按月上传病历首页,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各有关数据,向甲方提供确定或调整费用结算标准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数据,保证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行。 乙方应提供输入密码的小键盘,以供参保人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 总则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坚持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应执行医疗物价公示制度,向参保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价格和费用查询服务。 在本机构显要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基本就诊流程; 设置社保宣传栏、投诉箱和本机构社保咨询电话等;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将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及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定价文件依据以及单独收费的千元以上医用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向参保人公布。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挂号单上打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类型; 所有社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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