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产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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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车盗抢保险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自立案起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是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 (2)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 (3)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4)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以及期间发生的损失。 (5)未按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 (6)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7)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4.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保险单;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车钥匙;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赔偿方式: ①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车辆因保险事故需修复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不再承担全车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附加险种是对基本险种保险责任的补充,承保的一般是基本险种中不予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附加险种不能单独承保,必须投保基本险种后才承保附加险种。 3.2.5 附加险 一、以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保险责任: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责任免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轮胎爆裂的损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自燃损失险   (1)保险责任: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责任免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车身划痕损失险   (1)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以第三者责任险为基础的附加险 1.车上货物责任险   (1)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安货物损失;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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