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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利第六节? 诉讼时效 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甲要求乙赔偿。甲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的要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乙的皮箱砸坏甲的彩电,并非由于乙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汽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乙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这个意外事件是由于司机为避免他人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为某机械厂的合同工,16周岁。某日,她在工艺美术商品店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价值1700元。王的父亲认为她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要求工艺美术商店退货,而王某提出,自己已经是自食其力的工人,可以自己做主,表示不愿退货。 (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要求商品退货是否合法律规定? (3)这件事应当由哪个法律来调整呢? 答:(1)有效。因为王已满16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本案中不存在主体不合格问题。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遵守纪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关系 一. 概念 二. 要素 三.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法调整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事件: 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概念 2、分类 3、成立条件 三、其他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 案例1 王某,才17岁已经是远近闻名的种瓜专业户了。西瓜快熟的时候,他和一家水果店签定了五万斤西瓜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等西瓜熟了,由水果店派车来拉西瓜,并交付货款。转眼合同规定的日期到了,西瓜长势喜人,丰收在望。王某两次催水果店来运西瓜,但一直没见到汽车的影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水果店的负责人说:王某才17岁,没有成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他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因此这份合同不能算数。这位水果店负责人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例2 有一天,商店来了一批“双喜牌”电饭锅,买的人挺多。这时候,一位穿得整整齐齐的小伙子走到柜台前看了看,又转到后边排上了队。排在前边的一个叫李明的青年转过头来对伙伴小涛低声说:喂,这不是志学吗,他的精神病好啦?小涛说:是啊,上次他犯病住了几个月医院,出院后一直挺正常的。李明有点担心地问:他能买东西吗? 案例3 原告龚某和被告吴某是小学同学,两人均才9岁,2004年3月29日下午1时吴某到龚某家,见龚在做作业,就摘掉其眼镜嘻闹,龚某就去追赶,意图要回眼镜,不巧吴某的衣袖碰到斜放在一旁的砖堆上的竹竿,竹竿弹起后戳伤了原告的右眼,龚某为此住院七天,右眼手术摘除,花费医疗费4450元,交通费120元,护理费440元。原告龚某之父起诉法院要求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告吴某的父亲认为这是小孩嘻闹造成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龚某,属于意外事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此说法有道理吗? 民法通则第36条明文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代理 概念和特征 种类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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