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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資訊倫理與法律 前言 由於資訊犯罪的盛行, 因此先前早有國內外的有心人士提出了資訊倫理十 誡如下, 供做參酌, 但這僅是道德勸說層次而已, 拘束力不強: 不可使用電腦或網路傷害他人。 不可干擾他人在電腦上的工作。 不可偷看他人的檔案。 不可利用電腦網路偷竊財物。 前言 不可使用電腦網路造假。 不可拷貝或使用未付費的軟體。 未經授權, 不可使用他人的電腦或網路資源。 不可侵佔他人的智慧成果。 在設計程式之前, 先衡量其對社會的影響。 使用電腦或網路時必須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與體諒。 前言 可是道德對人的約束僅止於心理與社會層面, 在現代社會中並沒有實質的強制力, 因此若要真正對資訊犯罪進行懲戒與約束, 還是需要訴諸法律。法律雖非萬能, 但必要時可發揮若干強制力, 使犯罪者喪失自由或財產, 因此我輩對於有關資訊的法律知識, 不可不知。資訊媒體使用常見之違法及犯罪事件類型如下: 妨害風化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妨害名譽及誹謗。 前言 妨害秘密 (含侵害營業秘密)。 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以網路為管道之財產性犯罪:網路詐欺、網路恐嚇取財等。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垃圾郵件、網路駭客、電腦病毒入侵等。 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著作權侵害行為:重製、公開傳輸與違反合理使用規定等。 前言 可是法律條文的敘述方式往往過於專業, 並非一般人所能輕易解讀, 故本章就將常見之資訊違法形式加以分類, 並舉實際的犯罪事件 (但已隱藏主角姓名) 為例來說明, 以利於參酌。 本堂課重點 14-1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 14-2 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 14-3 著作權侵害行為 14-1 網路使用之干擾及毀損行為 14-1-1 法律上的解析 14-1-2 案例事件 - 干擾或侵犯網路遊戲主機之運作 14-1-1 法律上的解析 由於使用網路, 莫名其妙地接到了一大堆垃圾郵件, 相信人不少人的共同經驗, 除了容易使電腦中毒外, 也衍生其它的煩惱與不便, 目前被列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的非公務機關行業中, 以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的行業, 包括郵購、電話、廣播、電視、網路購物業者, 以及文理與技藝補習班業者。 法律上的解析 另外, 會員制的休閒運動業、影視租售業、旅遊及飯店業者都可能擁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 同樣有必要納入保護管理範圍, 否則, 上述行業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提供予第三人的機會甚大, 若僅能於實際損害發生時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求償, 似有不足, 因為從東森購物頻道、博客來網路書店等客戶資料外洩事件頻傳, 甚至成為詐騙集文理及技藝訓練補習班, 不管是升學補習班還是電腦、音樂、烹飪等補教業者,都可能彙集大批學生資料, 在資料管理保護上, 如未課予業者相當責任, 很容易發生資料外洩弊端。 法律上的解析 一旦發生資料外洩, 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 例如電視購物頻道客戶資料外洩成為詐騙集團行騙對象, 法律上採取舉證責任倒置, 由業者來證明其本身無故意或過失, 否則, 依據反垃圾郵件法草案之規定, 每名受害者可求償二至十萬元, 同一事件的損害, 業者賠償上限為兩千萬元。如果有業者或內部員工意圖營利, 將收集的資料外洩, 最高可處兩年徒刑。 14-1-2 案例事件 - 干擾或侵犯網路遊戲主機之運作 案例事實 法律效果 案例事實 卓 、賴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 共同在兩人所開設之英網路咖啡廳「福雅店」 及 「大里店」 內, 擅自將他人未經大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所開發設計之 「英雄」 線上遊戲之外掛程式, 經由網路連結至網址 http://ckvstw.hypermart. net/freelink/、.tw/tv/sp013665 下載、重製於店內櫃檯主控制電腦主機內之 「英雄專用」資料夾中。 案例事實 嗣後並將該 「英雄專用」 資料夾透過 「網路上的芳鄰」 之資源共享功能, 將上述之外掛程式由櫃檯主控制電腦主機之 「英雄專用」 資料夾內, 複製至各客戶端電腦主機中, 於安裝 「英雄」 線上遊戲後所產生之 「f4u.bin」檔案內, 未經授權將 「f4u.bin」檔案加以覆蓋, 使玩家於進行 「英雄」 線上遊戲時可以傳送出大量、不正常之業經修改訊息封包參數至大宇公司之遊戲伺服器端 (Server) 電腦主機。 案例事實 致使大宇公司所設置專門處理 「英雄」 線上遊戲之伺服器主機因接受此大量、異常之封包訊息, 以致干擾大宇公司伺服器端電腦系統對於 「英雄」 線上遊戲電磁記錄處理與運作, 並且產生伺服器端電腦主機資料之電磁記錄處理速度緩慢, 連帶造成其他合法使用之玩家連線進行遊戲之速度變慢, 甚至無法正常與遊戲伺服器連線, 使用大宇公司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 足以生損害於大宇公司及其他正常使用玩家之財產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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