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暨性骚扰之相关法规及处理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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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 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邱美月 學歷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畢 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畢 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 經歷 台南家齊女中教師,訓育組長退休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市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家暴性侵害暨性騷擾委員會委員 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理事 台灣防暴聯盟監事 壹、前言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已是目前教育界性別平等教育中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之法,友善校園之寧靜革命,也是跨國性之民主運動。 三、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法規: (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 3.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 3.性騷擾防治法 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法律規範 一、校園性侵性騷之內容: 1.強迫或碰觸他人的性器官 2.故意/無意撫摸他人隱私處 3.評論身材、長相 4.要求發生性行為(含口交、肛交、異物交) 5.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6.講黃色笑話、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 7.散播與性有關的謠言 8.偷窺、掀裙子 9.探問隱私、性傾向 10.嘲笑性別特質:娘娘腔、男人婆、公公、變態 11.玩阿魯巴、脫褲子等戲謔的遊戲 12.過度追求/不當追求 13.強迫學生出遊 14.電子郵件恐嚇/騷擾 15.分手報復 16.網路性交 17.歧視同性戀者 二、相關法規介紹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之行為。 ▲行為樣態:性交、猥褻。 1.性交: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為性侵入行為。 〈1〉性器官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之行為。 2.性猥褻: 〈1〉性交以外,足以引人興奮或滿足性慾之ㄧ切色 情行為。 〈2〉一般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並引起普通一般羞恥或厭惡而侵害性的道 德感情。 3.性侵害犯罪之態樣 (1)強制性交罪(刑§221) 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 之方法性交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222)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罪並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應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兩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即俗稱之輪姦)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如計程車之狼)。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者。   8.攜帶凶器犯之者。 (3)強制猥褻罪(刑§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加重強制猥褻罪(刑§224-1) 即犯強制猥褻罪而有前述1~8種應加重處罰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趁機性交、猥褻罪(刑§225) 即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似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犯強制性交、猥褻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 (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刑§226)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 趁機性交、猥褻等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 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犯強制性交、猥褻故意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刑§226-1)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 趁機性交、猥褻等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刑§227) 即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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