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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管理的体系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第二节: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第四节: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节: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制度 第六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的含义: 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提问: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起来的? 答:劳动合同生效不同于劳动关系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 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签订。另外,对未及时签约的,法律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 家庭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案情:李某有一个3岁小孩,因无人照管,从保姆市场雇佣保姆于某,月薪600元。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解雇了于某,但拖欠于某薪金1200元,于某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其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受理其仲裁请求。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付拖欠于某的薪金1200元。 问:保姆起诉,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还是由法院受理? 答案:根据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家庭保姆 与其雇主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于某的申诉正确。但它属于民事案件之劳务纠纷,法院可以受理的。 保姆的工作关系为什么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解答: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签的是服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不适用《劳动法》。 虽然保姆的工作也是付出劳动,领取劳动报酬,但他们住在雇主家,工作时间不确定,其劳动性质决定保姆不能享受国家法律规定中的节假日给200%~300%加班费的待遇。 即使不住在雇主家,虽有劳动供给、报酬支付的关系,但他们和雇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而且我国《宪法》中将“劳动者”的范围限定在“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法》亦据此限定。 有人指出,劳务关系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学术语,无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受雇人提供的都是劳务,甚至少数劳动关系中也有劳务的存在。劳务关系主要存在于雇佣合同中。劳务关系大部分指的是雇佣关系如聘请家庭保姆、聘请钟点工,一部分指的是承揽关系如复印、修理,极少部分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这个词语。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 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雇员和雇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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