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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二).ppt
民法学(二) 十堰电大 张雅林 Sydd_007@163,com 前言 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必修课程,也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对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专业法学课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他们的理论基础. 民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好民法学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按照中央电大教学计划的要求,民法学课程应达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水平。民法学课程9学分,分两个学期开设,共七编三十二章。内容包括: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责任。本学期开设下半部分即民法学(二)。 民法学(二)的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编债权,即债权概述、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人身权,即人身权概述、具体人身权; 第五编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第六编继承权,即财产继承制度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民事责任,即民事责任概述、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学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辅助教材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主持教师叶志宏编写的《民法学学习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录像教材27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讲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此外,还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杂志社出版的《民法学(二)复习指导》,以及网上资源。 (三)债法部分 ??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 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其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 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子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依法设立了合同,相互之间也就确立了债的关系. (二) 单方法律行为 它不同与合同,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识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但单方法律行为同样可以发生债.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它与违法对称. (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它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的不法行为.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这是一条世界性的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是不法行为,但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是受法律保护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人负担赔偿损害的债务,也就是其应承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六)其他 除上述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例如,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会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产生债。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因为法律赋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能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其信用,所以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效力的当然引伸。 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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