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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標誌可受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所保護之內容分為「商品商標」及「服務商標」。 〈1〉商品商標 〈2〉服務商標 〈3〉產地證明標章 〈4〉團體標章 〈5〉團體商標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指原始創設的商標,表彰在商品上。在82年的商標法21條,有「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但企業為保護其商機,大量申請聯合商標,產生審查實務的困擾,故92年修正商標法,決定逐步廢除。 〈2〉服務商標 在92年修正商標法前,提供於服務業的商標稱「標章」,包括「服務標章」、「團體標章」、「證明標章」三種,修正後,一律稱「服務商標」,即指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的服務,並藉以與他人所提供服務相區別之商標;使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並在第8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的申請規定(72條及76條)。 〈3〉產地證明標章 一般證明標章的功用在於證明特定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之特性,其具有驗證之性質,經標章權人檢視特定商品或服務在某一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方面符合一定標準後,准由提供該商品或服務之人使用該證明標章。 〈4〉團體標章 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可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例如「羊毛標章」,由其會員使用於其產品上。主觀上有表彰團體的意思,客觀上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92年修正商標法有所變更條文(74條及75條) 〈5〉團體商標 在保護具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之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得以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在有使用的情形下,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在申請時,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並提供「團體商標使用規範」,向智慧財產局申請(76條及77條)。 (二)專利法 專利制度主要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係為保護發明而存在的法律,專利法的本質在透過法律規定,鼓勵享有發明技術之人公開其發明與技術,供全體社會知悉、享用,法律上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的法定排他權利,而該項發明與技術在專利說明書內記載並經刊登專利公報後,公眾中有發明能力人可就社會上既有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出更好的發明技術,使社會大眾更能獲益。 4-* 專利法主要內容為專利權之授與、實施及保護,希望藉此方法,達到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從而,專利法之終極目標在於促進產業發展,而專利權之授予僅是達到該目標所採之手段,希望藉著專利權之授予,以法律賦與有能力創造發明之人就其創造發明於一定期間內之壟斷權利,以交換其公開其創造發明資訊與成果,除了使公眾得以分享其創造發明成果,也可以使公眾瞭解其創造發明內容,一方面不致重複研發,浪費資源,一方面也得以直接以該創造發明為基礎,繼續更進一步之創造發明,均有利於產業科技與經濟之提升。 4-* 1.三種專利型態 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三種,另外「植物種苗權」及未來生物科技的技術的發展,也可能是專利法保護的範圍。 (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新式樣專利 2.那些情況可申請專利 專利權僅保護產品或方法,單純的概念並無法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必須揭示具體的技術內容,才可獲得專利保護。專利權之取得應符合產業上新穎性、進步性及創作性(參見92年修正專利法條文22條、94條及110條)。 (1)「新穎性」 (2)「進步性」 (3)創作性 3.特許實施 在專利法上有一種獨特的制度,就是可以透過「特許實施」的方式,要求專利權人授權使用,依專利法76至78條規定,由政府下令要求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之下,要授權給其他人使用,不可以主張專利權而禁止他人製造,這就是「特許實施」的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三)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藉由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之近程目標,並以調合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程目標,最後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終極目標。 1.著作權法必威体育精装版修正 就智慧財產權而言,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如何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符合國際立法保護規範及科技發展趨勢,即相當重要。 2.數位時代的著作權 92年修正著作權法,因數位時代的著作權問題,有相對的修正,主要包括下列議題: 〈1〉暫時性重製 〈2〉公開傳輸權 〈3〉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1〉暫時性重製 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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