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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 税收政策辅导 珠海市国税局流转税科 二00九年 软件行业税收政策辅导  一、珠海软件行业概况  二、软件行业政策环境  三、软件行业税收政策  四、软件行业税务管理  五、注意问题 一、珠海软件行业概况 在珠海市全面实施科技兴市战略的带动下,软件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软件产业总收入从2000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90亿元,2007年超过100亿元,已成为珠海城市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  珠海软件产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和集群效应,先后获得“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广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基地”和“广东省信息化综合试点城市”等荣誉称号。   珠海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 二、软件行业政策环境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9年8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  199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出台,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2000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   2000年9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明确提出增值税优惠的起止时间。  这些纲领性文件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也对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软件行业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来源:财税{2000}25号)   注意事项之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政策来源:财税{2000}25号) 注意事项之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粤国税发{2008}211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财税{2000}25号)    注意: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政策来源:国税函{2000}168号)    注意事项: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国税函{2000}168号)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来源:财税{2005}165号)    注意事项之一: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税{2005}165号)   注意事项之二: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政策来源:粤国税发{2008}211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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