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意外责任保险之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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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責任保險 (Accident Insurance/Casualty Insurance) 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高爾夫責任保險 意外責任保險 (Accident Insurance/Casualty Insurance) 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律師專業責任保險 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 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 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Public Liability/General Liability/Business Liability )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在保 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 物,因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廣義之公共責任風險包括在處所內,及處所外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處所設施,工作物,機械,工具有瑕疵,缺失或管理不善,保養不良或因工作人員之疏忽,過失,而引起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風險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為處所責任保險 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處所責任危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廣義之公共責任風險包括在處所內,及處所外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處所設施,工作物,機械,工具有瑕疵,缺失或管理不善,保養不良或因工作人員之疏忽,過失,而引起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風險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為處所責任保險 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處所責任危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處所責任危險 第三人之身份: 侵入者:指未受邀請亦未經同意,且無法律上權利而進 入他人處所之人.處所所有人對於成年侵入 者,儘需有相當低之注意程度,且無法律上義 務為侵入者,提供安全之處所,不必將處所內 有危險之狀況排除或改善 許可者:指雖未經所有人明示同意,亦未受邀請但具法 律上權利而進入他人處所之人 受邀者:指經所有人明示或默示邀請進入處所,在目前 或將來為所有人提供營業利益之人 注意之程度隨第三人法律之身份有輕重之別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擴大承保範圍 (2003.12財政部核准) 1. 食物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2. 停車場意外附加條款 3. 電梯意外附加條款 4. 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5. 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6. 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 7.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2. 停車場意外附加條款 除外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 設置保養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括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內容: 1. 交通工具接送上下課時發生之意外 2. 食物中毒事件 3. 未滿十四歲的學員在照顧期間失蹤或遭綁架事故 4. 國內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 *中小型幼稚園, 100位孩童 保費約4,000~5,000 *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在放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 最低保險金額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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