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 打印版 】卷四论述题(14页).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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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卷四论述题14页(打印版).doc

2011卷四---------论述题 邹建章 卷四结构:宏图司法考试 值得信赖 网尽所有考点,咨询QQ1500705162,提供对应的课件 ①法制理念;→②刑法;→③刑诉法;→④民法;→⑤民诉法;→⑥行政法或商经;→⑦论述题。 【注意】:申题时,不能把握是哪一科的内容时,要明白:这样的顺序,且一科不可能考两道大题。 如2010年第三题(刑诉题)。 ★★论述题的解题方案:审题 - ---- 找出部门法 -- ----找出适用的原则(主要是六大原则)---行文。 1、考点数字化; 2、考法类型化; 3、审题程序化; 4、答题格式化。 ⑴ 论述题的重点学科是三大实体法(行、民、刑)+法理学; ⑵ 论述题的重点考点是六大原则(行政4;刑1 ;民1)+法理学 ⑶ 审题时容易忽略的问题:①关注法律,忽略了事实某一事实(即漏看一段话)。 ②关注规则,忽略了原则;③关注行为,忽略了主题;④关注实体,忽略了程序审查;⑤关注部门法,忽略了宪法。 【提示】考题多考极端性,容易忽视的问题,往往是失分的地方! 论文题涉及的重要原则: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广义的法,从宪法于地方法规)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P4立法法),是指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宪法和基本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即,不得增设公民的义务,减少公民的权利)。 2.所谓法律优先,是指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其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广义)规定,不得抵触(实体要求)。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程序要求)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不得不作为) ☆☆在审查一个行为是否遵守合法行政原则时。应从如下两方面入手: ⑴审查主体是否合法:①从行政立法权的角度审查,看看是否遵守了法律保留的规定。②从行政管理职能入能,看看,是否越权。 ⑵行为审查,→应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实全要求、程序要求、不得不作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对行政行为的更高要求)。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所谓的理,是社会公理和科学公理。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公平公正对待(多人),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主要指经济原则),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在合法的情况下,最小限度是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如,挡光,能拆二层的,不拆5层)。 (三)程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 (没有考过,但很重要) -- -- 体现了了法的正义价值。 指过程的正当;----- 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 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公众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 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 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最常见的是听证会)。参与的主体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表达该群体的利益诉求)。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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