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教师辅导与管教实例.ppt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教師輔導與管教實例 臺北市立中山女高 蕭穗珍 有關體罰的 法律概念 教師管教的合法性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 二、教師法第16條第6項、第17條 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阻卻違法」能否合理化教師體罰學生 1. 體罰有無正當防衛之適用 ? 2. 體罰有無「得被害者承諾之行為」適 用? 3. 體罰如係出於學生家長之請求時,可 否阻卻違法? 教師體罰學生可能負的法律責任 1.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一款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2.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3.刑事不法責任方面: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 不純粹瀆職罪 過失傷害或致重傷或致死罪 「懲戒」、「管教」、 「處罰」、「體罰」的意涵 一、懲戒 法律學者與教育學者對於「懲戒」的定義有所不同: 憲法學者謝瑞智認為懲戒是指:加痛苦於子女之身體或精神,使其改過遷善為目的之行為。 民法學者吳棋炎認為懲戒是指:加諸子女身體精神上痛苦,使其改過遷善。 教育學者吳清山認為懲戒是指:行為不當違反常規,對之施予痛苦經驗,使其改正並轉成表現出良好行為。 與「懲戒」相類似的用語,有「懲處」、「處罰」、「懲罰」,吳清山基本認為彼此之間應屬同義詞,對於這些用語,基本上不需分辨如此詳細。 「懲戒」、「管教」、 「處罰」、「體罰」的意涵 二、管教 (一) 管教的定義:依教育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正草案之初步共識」: 1. 教師對於學生的偏差行為,行使專業教育權,所為的一種使其改過的措施。 2. 指教師基於下列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1.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2.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4.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懲戒」、「管教」、 「處罰」、「體罰」的意涵 二、管教 (二) 有關「管教」在法律上依據的探討 1.親權的委託: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行使時有一定的限制。 2.教師專業自主權:有論者認為此權利,源自憲法11條言論自由。然而要由講學自由導引出學術自由,續又擴大解釋來取得憲法上的保障依據,在論理上似乎有些勉強。 3.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管教應該包含管理與教導,主要致力於團體秩序的維持,以提升教育的效率,但條文無罰則規定,因而無法產生立即明顯的法律效果。 4.管教的限制:管教並非漫無限制。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中已有說明:「…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專業自主權在衡量學生學習權的利益,在範圍上應該受一定的限制。 「懲戒」、「管教」、 「處罰」、「體罰」的意涵 三、處罰: 處罰是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違法或不當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懲戒」、「管教」、 「處罰」、「體罰」的意涵 四、體罰: 「體罰」屬於法律學上的不確定用語,依文理解釋,是指對人身體的處罰。然而為準確的理解其意涵,學者專家們試著對其加以定義。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 全體學生。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勵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前項之獎勵卡制度由輔導處另訂之。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三)調整座位。 (四)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五)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六)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其他適當措施。

文档评论(0)

小玉儿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