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特质与方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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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娟 壽險經營之特質與方針 授課教師:陳淑娟 94年10月1日 保險乃基於需要而設計 個人需要 意外、疾病、失業、養老…… 家庭需要 生活費、子女教育費、貸款、醫療費用、遺產 稅…… 企業需要 員工福利、重要人員(key-man)保障、維持企 業經營…… 以保險規劃美好之人生 身故殘廢保障:考慮繳費能力及家屬生活 費用 保費以不超過每年可支配所得的10﹪左右 養老保障:考慮退休後的收入來源 以退休前年收入的10~15倍 醫療保障:考慮所欲享有之醫療品質 補足全民健保不足部分 保險商品選擇原則 認識自己的需求,決定保險種類 保險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 瞭解自己的需要,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 一般保險金額以不低於個人或家庭收入的10倍為宜,一次無法購足可逐次購買。 衡量自己的能力,決定適當的保費 保險保障功能應如同生活必需品屬必要支出 一般年繳保費以個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10﹪為宜。 保險儲蓄功能,因應子女教育金、退休養老等所需 年繳保費以不超過個人或家庭每年收支餘額為宜 壽險經營原則(1) 最大誠信原則:善盡告知與通知之義務 保險利益原則: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經 濟利益關係 本人或其家屬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債務人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壽險經營原則(2) 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失才有補償,避免不當利得而引發道德危險。 近因原則:事故符合契約之約定,則對其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補償,反之則不予理賠。 壽險經營四大職能 精算:保單設計、商品評價、責任準備金提存、精算評估 展業:商品行銷 管理:核保、再保、保全、理賠 財務:資金運用、會計出納處理 為求穩健經營,力求四大職能均衡運作 (參見課本第二、 三頁) 人身保險商品之種類 人壽保險 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年金保險 投資型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之種類(1) 人壽保險:保險法第一O一條 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滿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額。 傷害保險:保險法第一三一條 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健康保險:保險法第一二五條 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 人身保險商品之種類(2) 年金保險: 保險法第一三五條之一: 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 投資型保險: 九十年六月保險法修正案通過新增「投資型保險」一詞,此非新保險分類,而係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新類型保單。 投資型保險 經由要保人指定或依照契約約定,將專設帳簿中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於特定之投資標的。 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之價值需定期評價並通知要保人。 大致可分為(1)變額型 (2)變額萬能型及 (3)投資連結型 三大類。 保險費率之特質 保險乃集合(Pooling)同類危險以分擔損失 (Share of loss),其費率具有下列特質: 採預估方式計算 根據過去損失經驗及未來發展因素以求算現時的保險價格。 保費與報償間無等價關係 就保戶個人而言,損失不發生喪失保費 損失發生 保險給付>>保險費 價格受政府監理 維護大眾權益,確保保險公司之償付能力,各國政府對商品價格都採管制措施。 參閱人身保險費率結構 保險費率計算之原則(1) 適當性(Adequacy)預定之危險率,是否與實際危險之發生相當。 公正性(Equity):被保險人所繳之保險費,與保險人對其危險所負之責任,需彼此相當。 穩定性(Stability):在短期內,不應多所變更。故必須平均過去多年的損失及費用經驗,並預計未來多年的發展趨勢。 保險費率計算之原則(2) 融通性(Flexibility):在長期中使其能有調整,以配合實際情形。 損失預防之誘導性(Inducement for loss-prevention activities):在保險費率之構造中,鼓勵被保險人善盡保護保險標的之責任及從事減免損失的活動。 合理性(Reasonable):需經施行一段時期後,可就歷年之平均損失經驗求算之。 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 N 次重複實驗,某事件出現 R 次,當實驗次 數愈多R/N 將趨近於固定值 P:保費,Z:保額 P=Z× R/N ,Z愈大或R/N愈高則P愈高 →保費公正性原則 NP=RZ,保費收入應與保險金支出總數相等 →保費收支平衡(適當性)原則 大數法則之運用 對個人而言: 藉由損失風險的共同承擔,可使每位參與者所承擔的風險變小。 對保險公司而言: 透過大量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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