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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杨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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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6号的早上8点,杨青芸骑自行车到了国税局的办公大楼前。她把自行车锁好,然后进入业务厅给公司办理业务。几分钟后杨青芸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很快她看到不远处小偷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越骑越远。眼看自己的自行车就要被人偷走,杨青芸非常懊恼,此时路人提醒她,说叫一个摩托车追能追上。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资格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实施。 如何判断能够实施的行为:《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资格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不属于指定之列。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 注意: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在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顺序。 四、监护人的变更和撤销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监护人死亡、丧失了监护能力,这就需要变更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 (3)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只有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精神病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还应征求其意见。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消监护人资格 利害关系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案例二 宣告张毅死亡案 张毅,已婚,无子女。1999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查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2001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力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坚决不同意宣告张毅死亡。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张毅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然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2001年12月12日):宣告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父亲张力言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 2002年12月,张力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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