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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的形式 案例十三:樊XX于2005年5月21日进入茂X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任职付课长,自2006年9月起,其工资由标准底薪800元,工作奖金1207元,周六津贴200元等组成.2007年3月17日“另求发展”为由提出辞职,要求4月29日离职,2007年4月9日茂X公司批准其辞职,樊XX结清工资后离厂,4月12日,樊XX以茂X公司“辞退方式处理”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茂X公司支付2005年5月21日至2007年4月9日的加班费40519元,经济补偿金4400元。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东劳仲东城分庭(2007)79号仲裁裁决,认为“本案被诉人实际支付申诉人的月工资作为正常时间工资,申诉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2207元/月……故庭支持申诉人提出申请仲裁之前2个月的加班费的请求”裁令茂X公司支付樊XX2007年2月9日至4月9日的加班工资4661元。 茂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07年2月9日至4月9日加班工资4661.65元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确认被告每月工作28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11个小时,每月的工资报酬是2207元[底薪800元+标准工作奖金(对应每月工作28天、休息2天) 1207元+周六津贴200元]; 虽然双方实际执行的上班时间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 特点以及经营状况约定工资报酬,因此双方约定的工资报酬并非必然无效,关键在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报酬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否低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被告每月上班28天、每天工作11小时,考虑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应当折算加班因素,被告的工作时间折算为417.26小时[20.92天×8小时+(11小时—8小时) ×20.92天0150%+(28天—2 0.92天) ×11小时×200%],被告的小时工资为5.29元(2207元÷ 417.26小时),被告的小时工资高于2006年9月起东莞市同期 最低工资标准4.12元\时。原告已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了被告工资,且双方约定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法定工资标准,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无需支付被告2007年2月9日至4月9日加班工资4661.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东莞市员工工资表(推荐使用表式) 工作部门 姓名 正常工资 加班工资 代扣代缴款项 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职务津贴 工龄津贴 全勤奖 其它 工资小计 小时工资 150% 时数 200% 时数 300% 时数 其它 工资小计 伙食费 税金 社保费 扣缴小计 实发工资 本人签名 A C D E F G H I K L M N O P Q S T W X Y 注:(1)K=D+E+F+G+H+I (2)Q=L*(1.5M+2N+30)+P (3)R=K+Q (4)W=S+T+U+V (5)X=R-WorX=K+Q-W (6)在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的正常工作情况下: K-I(I包括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岗位等的特殊津贴和法定劳保社利) ≧最低工资690元 L≧小时最低工资≧690元/(20.92天*8小时) ≧4.12元/时,天最低工资=690元/20.92天=32.98元/天 (2)最低工资≠基本工资 案例十四:东莞市XX镇某电子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出台一个关于工资结构及计算方案的《通告》:工资结构由原来的“底薪+津贴+加班费”变为底薪+加班费+其它”,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10小时调整为“每周6天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工模部所有员工的底薪统一定为690元,加班费一律按6.18元/小时(计算基数约定为4.12元/小时).并言称是”为配合XX劳动分局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求方案所涉员工在12月19日前与公司依此签订劳动合同.该方案一出,立刻一片哗然,工模部全体员工都拒绝与公司签订这样的合同.该公司于是于2006年12月19日将其中18名员工以”拒绝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遵守劳动法.合法用工”为由开除. (3)加班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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