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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陆上和航空运输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险。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险。 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4年的《约克 安特卫普规定》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C + 10% = 110%, 10%是预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二)最大诚信原则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哦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补偿合同。从财务角度看,犹如没有发生损失一样。 2、保险人只负责金钱赔偿,不负责使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二)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标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218条,海上保险之标的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2、保险事故(险别) 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 标的实际价值 + 保险费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为金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 成立、变更和转让 1.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成立 要约-填写投保单 承诺-签发保险单 2.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事项的变更 保险责任的变更 3.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背书转让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据的种类 1.按照是否载明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2.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空间和时间范围 航程保险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3.流动保险和预约保险 这两种保险都用于大宗货物分批运输,区别在于是否载明最高保险价值 4.按保险单形式 正式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5.联合凭证 案例 A公司为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投保了80万美元的定值保险。(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P66) 问题: 如果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如果被保险货物损失50%,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A公司是投的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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