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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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5-83 主编单位:湖 北 省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4 年 3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632号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5-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385号通知,由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并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和冶金工业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时,总结了建国以来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面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并考虑了当前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情况和发展的需要,除删去原规范中不符合实际的条文,保留行之有效的条文外,还对可用的条文作了修改以及增加了新的条文。 在修订过程中,曾到全国有关单位收集资料、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初审和审定会议,最后会审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五章十四节111条和五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焊缝质量检验方法和分级指标,高强度螺栓连接工艺,钢材和其他材料检查验收的条文;调整、补充制孔、加工和安装的质量要求、删节了铆钉连接的部分内容;为与有关专业标准对口,取消了高炉、平炉等钢结构安装的内容。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八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 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 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1.0.7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材 料 第2.0.1条 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 第2.0.2条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2.0.3条 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高强度螺栓、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及铆钉等)和涂料(底漆及面漆等)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0.4条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第三章 钢结构的制作 第一节 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3.1.1条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的加工余量。 第3.1.2条 零件的切割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第3.1.3条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第3.1.4条 切割截面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应不大于钢材厚度的10%,且不得大于2.0mm。 第3.1.5条 精密切割的零件,其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03mm。 第3.1.6条 机械剪切的零件,其前切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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