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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2岁老人退休无处领取养老金 2004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法定职责案败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 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 此他不具备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市,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着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市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只2002年4月正式退休。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费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个人账户”就一次性 全部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总该承认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1)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 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 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分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焦点问题 为什么要把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推来踢去呢? 案例: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张女士,2006年50周岁时退休,缴费年限2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5年),其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000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9256元,计发月数为195个月,按照过渡期政策,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请问:2008年张女士实领月基本养老金多少元? 案例:嘉兴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008年养老金的普遍调整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6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调整。第二部分和缴费年限挂钩,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2元。 张三曾是一名普通企业员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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