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资格认证考试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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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保险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1-5所示。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② 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 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4)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保险 商 检 安排运输 其 他 国际货运代理人 作为代理人 作为当事人 无船城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租船人 其 他 海 关 图1-6 “混合 ”身份的责任关系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保险 (5)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习 题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货主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的经营方针是() A.安全 B.迅速 C.准确 D.节省 E.方便 习 题 (多选)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A. 收货人 B.发货人 C. 承运人 D.货运代理人 (多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标识是( ): A. FIATA B. CIFA C. BIMCO D. CMI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则该企业承担的责任在分类中属于( ) A. 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B. 纯粹的代理人的责任 C. “混合”身份的责任 D. 合同责任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中,以自己的仓库或运输设备提供部分服务。在该服务范围内为当事人,其他部分为代理人,则该企业承担的责任在分类中属于( ) A. 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B. 纯粹的代理人的责任 C. “混合”身份的责任 D. 合同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多式联运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其法律地位是( ) A. 代理人 B. 承运人 C. 发货人 D. 收货人 (多选)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有( ) A. 货运代理自己的疏忽和过失 B. 货物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C. 不可抗力 D. 货物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所致 * BIMCO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商业性组织)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产生背景 国际货运代理(货代)从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行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存在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各种运输业务并按提供的劳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即代理费、佣金或运费。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介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中远集团另一个全资子公司中远集运总公司的中国部。1995年,成立了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进出口货运代理,汽车运输,货物中转、装卸、仓储,货物的多式联运及空运代理等,其中集装箱进出口货运代理是中货的主营业务。同时中货还为客户提供24条贯穿国内的海铁联运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1、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定义 2、 1996年10月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做过如下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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