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报关员考核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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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保护的担保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文件。 要点: -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海关调查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要点: 海关调查只限货物是否侵权、收发货人是否为进出口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违法情节;不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反担保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要点: - 只能适用专利案件; - 收发货人要有书面申请且说明不侵权的理由; - 反担保必须提交担保金,不接受保函; - 海关应当在扣留货物之后收取反担保。海关可以驳回收发货人的申请并对专利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合理期限:30个工作日(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海关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要点: - 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货物的调查 -是完成调查,并非作出处罚决定 -不能认定时书面通知的对象:权利人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要点: 协助法院执行即协助法院查封侵权货物 放行货物(解除扣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立即放行 1 2 3 4 5 费用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要点: - 自扣留后至结案期间发生的费用; - 包括:仓租、入库搬运、整理清点、销毁 、捐赠包装和运输等费用。不应包括:拍卖、调查鉴定以及其他应当由海关或者收发货人支付的费用。 -除仓储等费用外,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还将用于支付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海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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