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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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trading conditions)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规定了有关责任保证、免责范围、责任限制、费用、时效。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承接的所有业务。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或“货运代理”。 2.2公司company 按照本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3客户customer 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4指示instructions 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2.5货主cargo owner 根据本标准进行交易的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2.6货物goods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2.7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因本身性质或者特性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危险的货物。 3.运用规则 3.1本标准构成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 3.3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与本标准规定有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 3.4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均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3.5本标准中规定的公司权利,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6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标准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4.1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应确认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4.2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客户代理人身份进行,但下列情况,公司为当事人: 4.2.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的任务为当事人。 4.2.2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d内没有提供。 4.2.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2.4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4.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4.3.1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4.3.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4.3.3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4.3.4公司提供办理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4.4客户确认,对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订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 4.5客户对公司的指示应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6客户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应是充分、准确的。 4.7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8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所交运货物应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客户违反上述保证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有前述特别的书面约定,如果危险货物已经对或者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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