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毕业实习生纪律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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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毕业实习生纪律条例 毕业实习存在周期长、学生分散、教学管理特殊等特点,为规范毕业实习管理工作,达到毕业实习教学的目的和要求,针对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困难、坚守实习岗位,一般不得随意请假,以免影响毕业实习。 第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者必须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1.请假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履行手续。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实习组长后方能离开实习岗位。口头请假无效。实习组长应妥善保管请假条,以待备查。 2.请假1天者,经带教老师批准。 3.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经科主任批准。 4.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实习组长报实习基地的主管部门批准。 5.请假超过1周者,经实习基地同意后,报学院教务处研究批准。 第三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请假到期未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 根据旷课时间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要求:旷课时间每天按10学时计算: 1.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2.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条 凡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5学时计。 第六条 实习期间,若迟到、早退、旷课、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科实习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科室的考核。 第七条 因故缺席时间累计超过100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由学院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第八条 实习期间无寒、暑假。 第九条 法定假日、星期天上午,实习生应照常查房,处理日常医疗工作,处理完后方可休息。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若有特殊情况须离开实习基地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离开实习基地或期满不归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请病假须有保健科诊断证明书。患病者原则上就地休息治疗(特殊病情患者除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休息治疗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包括部、系、学生工作部等,因公务需要实习生离岗,也要按以上程序以书面材料形式请假,准假后方能离岗,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因严重违法、违纪、违章,其所在实习基地拟定停止本人实习,实习基地教学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通报;由教务处转学生工作部下文处理,处理级别按学籍管理条例办理。在学院处理决定没有做出之前,原则上该生应继续留在原实习基地实习。 第十三条 被停止实习者能否继续实习,将由该生所在部、系研究报教务处审批。重新安排实习者其实习费、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吉林医药学院毕业实习生安全守则 为加强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完善实习教学管理体制,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实习基地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条 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实习基地进行实习。 第三条 不得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得留住客人。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电源、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杯、电饭锅、电褥子等;严禁将应急灯、煤油灯、蜡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一经发现按实习基地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提高警惕,防盗防火,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第七条 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未经学院批准,实习期间不得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第九条 严禁户外游泳。 第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实习期间不得参加扑救山林、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等活动。 第十一条 认真遵守实习所在医院、药厂、研究所等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习基地的领导指挥,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个人职权为患者开药、开假诊断书等。 第十三条 严禁以预防和保健为名,自行组织患者购买、服用任何保健药品。 第十四条 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在实习途中乘车、坐船等,及在市内搭乘交通工具时,要保管好钱、物和证件,遇意外情况时,要冷静处理。若发生意外,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迅速报告学院。 第十五条 不在无卫生健康许可证的餐饮场所就餐。 第十六条 严禁打架斗殴。违反纪律经批准教育不改者,取消毕业实习资格,责令返回学院,并视其性质、情节、态度等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因违反安全守则,造成伤亡和财物丢失时,由个人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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