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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抵押房产如何实现担保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除了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有时还会涉及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能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保证人,也可能是债权的受转让人或者债务的其他承担人。
辽宁省的供货商李先生最近被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搞得晕头转向,不知如何是好。供货商李先生与当地一家公司有长期良好的交易往来,李先生为A公司供应货物,A公司按月支付货款。这种货物买卖关系从2004年一直维持至今,2008年以前的货款A公司总是按时支付,双方交易顺利。
2008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A公司的流动资金发生严重断链,原本月底应该支付给李先生的货款出现了多次拖欠。李先生在货款被拖欠了2个月后,中断了对该公司的供货,A公司的生产资料发生了紧缺。A公司为了使李先生继续供货保证正常生产,主动提出抵押担保,把公司合作伙伴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李先生,担保在2008年6月底以前付清全部货款。李先生、A公司与A公司的合作伙伴三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协议,A公司的合作伙伴把房产证交付给李先生保管。到了2008年6月,在临近付款期限时,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持续困难,在与李先生的协商后,公司又把其出售产品后收取相应款项的债权也转移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虽然李先生拿着公司合作伙伴的房产证以及李先生、公司、公司的合作伙伴三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和公司产品价款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抵押担保的房产,收取产品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由于债权债务涉及到了两个第三方,李先生又不了解我国债权债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李先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律师建议
第一,债务人以第三人的房产证作为债权抵押担保的,必须首先取得该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且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对于当事人就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所设立的债权抵押,当事人必须进行房产抵押登记。结合李先生的案例,房屋抵押登记所要履行的具体法律手续如下:李先生可以把三方签订的书面抵押协议拿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不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将不能对抗三方以外的他人。为了使李先生能够顺利地实现自己对该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法律咨询热线的值班律师建议李先生到公证机关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执行书》的公证书,这样当A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李先生可以直接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执行书》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办理公证的具体费用,以当地公证机关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对于A公司把其出售产品后收取相应款项的债权转移给李先生的情况,属于债权的转移,A公司应当通知支付该产品货款的债务人。而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移通知以后,应该向债权的受让人,即李先生支付该产品货款。而债权的转移不需要进行公证。为了保护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建议李先生督促A公司把收取货款的债权转移情况向债务人告知,并且李先生应该保存好该债权转让协议。如果A公司最后拒绝付款,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执行抵押的房产和产品的货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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