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整理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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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考试,主要包括: 1.受压元件焊缝; 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3.熔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2.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3.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4.核查应考核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5.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织。 第五条 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2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2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实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5.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发放焊工钢印; 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监管会。 第六条 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相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需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1.长输管道;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3.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4.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 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考试内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 焊工基本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在焊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1.首次申请考试; 2.改变焊接方法 3.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4.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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