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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二)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
(三)血液透析室( 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间、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
1.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间
①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附件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④有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2)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
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现用现配。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
(3)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
(4)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
(5)工作人员更衣区和病人候诊室
工作人员更衣区和病人候诊室要分开,病人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病人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病人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间。
(6)接诊区
病人在接诊区称量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等,由医务人员确定病人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7)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比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值班室等)。
(8)污染区
污染区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品,需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医疗废弃品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透析室(中心)应当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师、护士,以及取得相关证书的技师。透析室工作人员应通过血透专业培训合格或通过专业考核达到从事血液透析的相关条件方可上岗。
(一)医师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师担任负责人,由经过透析专业培训的主治医师负责管理透析室(中心)的日常工作。
从事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
(二)护士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病人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同时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
护士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感染控制措施;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透析中定期巡视病人,观察机器运转情况,认真做好透析记录。
(三)技师
技师应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相关指标的检测。
(四)血透室的工勤人员需经过适当的培训,并记录培训资料档案。医疗机构血透室负责人对血透室工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负责。
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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