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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doc
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手
册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 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期满未及时清除。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不设置围墙、护栏或者不作遮挡,乱排施工废水、泥浆,家庭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不及时清运处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但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7、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8、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违反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和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的规定,损坏严重、影响市容未及时拆除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9、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外形不完好整洁,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装载超量,捆扎不牢固,封盖不严密,造成沿街撒落、泄漏;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1、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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