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生物制药行业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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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生物制药行业 研究报告 PAGE 1 2011年生物制药行业 研 究 报 告 一、医药行业管理体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卫生部所属机构,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在药品监督的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6)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7)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8)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国家药监局批准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国家药监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 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国家药监局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标准制度 我国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5、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GSP 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7、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药品管理模式,是按照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8、药品定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生物医药产业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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