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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辞职、辞退与退休P186 中央严处山西溃坝事故责任人 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 2008年09月14日20:21 新华网 “史上最强政府招考”追踪:财政局长将引咎辞职 安徽阜阳副市长称劣质奶粉事件后不想引咎辞职 “我不想去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我想找到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缺点是为了改正,是为了加强。 ” 离休和退休、退职的区别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是按照供给制收入的算离休。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该涨工资就得涨工资,看病全报销。 至于退休,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统统为退休。 按比例发退休工资。 退职:曾经实行的退休制度,未达退休工作年限,待遇低于退休 补充:省部级干部退休 省部级副职位一般任职到60岁就要转二线,63岁退休。比如省委常委,副省长一般到60岁转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高院院长,检察长可以任职到65岁,纪委书记作为特例可以任职到63岁。 省部级正职一般任职到65岁退休,也可再转二线,最多到70岁全退。一般可到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下面的专门委员会当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例:10年12月,罗清泉(1945年生)不再担任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接任,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5日经表决决定任命罗清泉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领导人退休 没有明文规定,只有任职期限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连续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 正国级领导现行“七上八下”的政治惯例,即68岁以后不再担任国家领导职务。 (2007年16届常委中,贾庆林1940年3月生,67岁,上,曾庆红,1939年7月生,68岁,下) * * * * * * 第一节 辞职制度 一、公务员辞职概述 1、涵义★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任免机关批准,解除其与机关职务关系, 或者担任领导的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两层含义: 一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失去公务员身份。 二是指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仅职务变更,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 2、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点 (1)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公务员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职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不得辞职的人员:P187; 辞职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 3、辞去领导职务的特点 (1)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是多样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2)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公务员队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 (3)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自动离职:不经有关机关批准同意,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 辞职是法律认可的,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 离职是违纪行为,公务员所在机关会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辞职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辞去公职制度的意义P188 1、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既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2、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 3、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立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意义 P189 1、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上下”机制。 2、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的约束机制, 3、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三、辞职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一)辞去公职 1、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性条件:本人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不得辞职的情形):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辞去公职的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报批—任免机关审批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3、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 (1)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辞职后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辞职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党政机关工作。 (二)辞去领导职务 1、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和程序 共有四种形式P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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